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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养殖用药行为,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修订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以本清单为准,原农业部公告第 193 号、235 号、560 号等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农村部
2019 年 12 月 27 日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