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以来,全国出现了抢购海参热潮,尤其是适合长期存放的干海参。在抢购潮中,一些工厂和销售商开始趁机兜售价格在1000元左右,达不到国家强制标准的掺杂、掺假的不合格干海参产品。在此,中国渔业协会海参产业分会警告这些生产、销售伪劣海参产品的商家: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轻者吊销执照、罚款,重则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处罚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处罚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关于海参生产销售处罚案例
案例1
2017年9月左右以来,被告人蔡某明知穆某(已判刑)所售干海参系掺杂、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向其购入并在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联东路的店里对外销售,至2018年2月6日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伪劣干海参。期间,销售额达人民币109634.6元。经检测,被查获的涉案干海参为不合格产品。
平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禁止被告人蔡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涉案物品及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
案例2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海参,生产经营者应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1年9月,李某从甲公司购买了18份规格50克/份的干海参,优惠后总价款5002.85元。产品包装盒显示: 品名干海参,配料刺参、食用盐,使用方法泡发后食用,执行标准GB3160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甲公司销售的干海参系乙公司生产。李某经检查认为其购买的干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公司退还其购货款5002.85元、支付十倍赔偿金50028.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销售的干海参经司法鉴定,其蛋白质、复水后干重率、水溶性总糖三项理化指标不符合GB3160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的要求,甲公司销售的干海参系乙公司生产,甲公司、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十倍责任,遂判决支持了李某关于生产经营者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案例3
天津市吴中区香山家和伟哥海产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5月9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香山家和伟哥海产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市市场监管委开展论坛活动专项清理整治,对一国际会议中心酒店举办的展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吴中区香山家和伟哥海产品经营部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参加位于天津的某展会,在展会现场展示和销售“康品辽渤参(分装)”海参产品。当事人在其展台设置广告灯牌进行广告宣传,灯牌上的广告内容包含“伟哥五谷海参的价值……海参,味甘咸,补肾,益精髓,摄小便,壮阳疗萎其性温补,海参具有提高记忆力、延缓衰老,并且能够延缓动脉硬化以及抗肿瘤的作用……”等内容,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相关证据材料。上述广告费用为1980元,内容均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发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情形,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售卖经营的海参产品,在展会上利用灯牌发布广告,对产品功效作出虚假描述,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认知,进而诱导消费者的采购意愿。本案的查办既有利于抑制食品行业的广告宣传乱象,又有利于提升消费者的辨别意识,在维护食品行业的广告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四、干海参国家标准(节选理化指标等核心内容)
国家标准是最低标准,达不到国家标准最低指标的海参产品属于不合格的伪劣产品!
2011年3月24日,当时的国家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糖干海参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干海参不允许使用除食盐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
中国渔业协会海参产业分会提醒各大销售平台应认真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和义务,严禁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伪劣海参销售!
警告各伪劣海参生产、销售从业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